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二罚[2022]21号
案件名称 江苏苏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检查,你单位2016年-2019年5月实际支付员工的工资是从公司负责人王某、财务王某某个人银行卡发放,2019年6月开始公司账户发一部分,王某某个人银行卡发一部分,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过重新核对计算,2016年少代扣代缴928元,2017年少代扣代缴7174.9元,2018年少代扣缴29886.19元,2019年少代扣代缴3986.33元,2020年少代扣缴291.03元,合计少代扣代缴42266.45元,现在无法再向个人追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名称 江苏苏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13585074530T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13585074530T
法人证件号码 3****************4
法人姓名 王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的1.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63399.6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1-2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1-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