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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个人卡发工资,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的1.5倍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二罚[2022]21号

案件名称 江苏苏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检查,你单位2016年-2019年5月实际支付员工的工资是从公司负责人王某、财务王某某个人银行卡发放,2019年6月开始公司账户发一部分,王某某个人银行卡发一部分,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过重新核对计算,2016年少代扣代缴928元,2017年少代扣代缴7174.9元,2018年少代扣缴29886.19元,2019年少代扣代缴3986.33元,2020年少代扣缴291.03元,合计少代扣代缴42266.45元,现在无法再向个人追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名称 江苏苏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13585074530T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13585074530T

法人证件号码 3****************4

法人姓名 王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的1.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63399.6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1-25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1-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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