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稽送达公告〔2022〕60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28 10:28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油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JYJ85):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22〕18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稽罚〔2022〕17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淮安市翔宇北道3号)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稽罚〔2022〕17号
淮安***油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2FJYJ85)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涉税情况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增值税
2020年
2020年11月-12月取得成品油销售收入952159.60元,增值税零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23780.75元。
2021年
2021年1月-6月取得成品油销售收入1647565.67元,增值税零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14183.53元。
证据:销售明细证明你单位销售成品油取得的收入;
增值税申报明细证明你单位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2020年
你单位应缴纳增值税123780.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四条之规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664.65元,你单位未缴纳。
依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应缴教育费附加3713.42元,你单位未缴纳。
依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475.62元,你单位未缴纳。
2021年
你单位应缴纳增值税214183.5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四条之规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992.85元,你单位未缴纳。
依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应缴教育费附加6425.51元,你单位未缴纳。
依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4283.66元,你单位未缴纳。
(三)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未设置账簿,检查过程中,你单位法人代表失联,无法按规定设置账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核定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
2020年11月-12月取得成品油销售收入952159.60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为0,应税所得率为4%,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952159.60*4%=38086.38元,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之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8086.38*25%*20%=1904.32元。
证据:销售明细证明你单位销售成品油取得的收入;
法人代表范某某笔录证明你单位未设置账簿;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证明你单位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销售明细证明你单位销售成品油取得的收入;
增值税申报明细证明你单位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法人代表范士军笔录证明你单位未设置账簿;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证明你单位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税款的行为处少缴税款2倍的罚款,即2020年增值税罚款247561.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7329.3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3808.64元;2021年增值税罚款428367.0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9985.7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27,052.2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