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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2-04-28 15:34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泰州***油品贸易有限公司:

因《税务处罚决定书》(泰税稽罚〔2022〕13号)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员:王燕、茆芹

联系电话:0523-80198948

联系地址:泰州市高港区药城大道789号203室

《税务处罚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4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税稽罚〔2022〕13号

泰州***油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9T6P)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兴化市周庄镇*** )各税统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消费税

你单位2020年7月取得大连、舟山、上海、营口、盘锦等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显示为“航空煤油”、“非成品油石油制品”、“有机化学原料”等,数量合计25837.15吨,金额合计9648.73万元,增值税税额合计1254.33万元。当月,向扬州顺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全部为“汽油”,数量合计25123.00吨,金额合计9671.24万元,增值税税额合计1257.26万元。你单位将“有机化学原料”、“非成品油制品”等非应税消费品变更为应税消费品“汽油”对外销售;将“航空煤油”(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汽油”(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之规定,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税率1.52元/升,按规定应申报缴纳消费税25123.00×1388×1.52=53003500.48元,未缴纳。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2018年1-12月入库增值税11991.78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99.59元,已申报缴纳564.24元,少申报缴纳35.35元。你单位2020年1-12月入库增值税55967.25元,应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2798.36元,已申报缴纳1457.28元,少申报缴纳1341.08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泰州畅流油品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7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

2.大连美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外调取证资料;  

3.营口盛鑫隆泰物资有限公司外调取证资料;

4.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外调取证资料;

5.扬州顺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取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纳的消费税53003500.48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6501750.24元;对你单位少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76.43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88.2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6,502,438.4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兴化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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