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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税务局:无锡市某公司接受代开的劳务发票被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二稽罚[2022]67号

案件名称 无锡市***房产服务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一: 你单位2017-2018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其中2017年租赁合同金额4270000元,2018年房屋租赁合同金额2928500元。 

违法事实二: 你单位在2018年“主营业务成本-工资及附加”科目中列支了代开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劳务费”,合计金额25331315.53元,合计税额759939.47元,价税合计26091255.00元。经核实,代开的该8份劳务发票对应的人员实际未给无锡市***房产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过劳务,属于取得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经查,你单位2018年已列支成本的工资50928359.00元,你单位可税前列支的工资共计49578701.79元(其中已入账24837104.00元,未入账24741597.79元),你单位共计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多列支工资1349657.21元。 

违法事实三: 你单位2018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84982.42元。其中:

 1)2018年发放工资49578701.79元,已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28171.16元,其余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2)2018年3月“主营业务成本-福利费”科目列支旅游费306000元,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上述违法事实一、二:鉴于你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前及过程中,已自行补缴及预缴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主动消除、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拟对应追缴的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计168341.09元,拟对应追缴的印花税处50%罚款,计3599.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三【注:官方信息显示不完整】

纳税人名称 无锡市***房产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72760D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72760D

法人证件号码 3****************1

法人姓名 蒋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的罚款计1292491.24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4-2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4-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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