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江苏顺和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5-19 14:1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江苏顺和建材有限公司: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黎明、许建
联系电话:0527—84387875
附件:江苏顺和建材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税稽一罚〔2022〕17026号
江苏顺和建材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名和集团荣和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213005823127598)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销售业务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2011年至2014年间,你单位采取账外经营方式隐瞒销售收入合计209474454.23元(含税),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98604558.79元,其中:2011年度少计收入2610577.83元、2012年度少计收入36081649.58元、2013年度少计收入100355152.93元、2014年度少计收入59557178.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6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合计13538815.88元,其中增值税10869895.45元、企业所得税2668920.43元(所属期间各年/月应纳税额及计算过程已在处理决定书中详细载明)。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
1.你单位提供的科目总账、应收账款明细账电子数据打印件;
2.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
此组证据反映你单位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情况。
第二组证据:
1.你单位提供的收款记录本复印件(记录时间:自2013年9月17日至2015年3月30日);公安部门提供的《荣和收款明细表》(记录时间:自2011年11月7日至2015年1月3日),且已经业务员对记载内容签字确认。
经比对,以上两个证据相同时间段内记载数据内容吻合。
2.公安部门对你单位财务人员段某、杨某、倪某、韩某、凌某及业务员王某、沈某、魏某、张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及陈述材料,以上等人均对收款记录本及《荣和收款明细表》的内容进行核对确认,证明记录内容是真实的。
3.涉案人员银行账户对账单。
4.从购进你单位混凝土的施工单位调查取得的证据资料(包括:交易合同、砼供应结算单、收据、对账单及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此组证据证实你单位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荣和收款明细表》的内容是真实可靠的。
第三组证据:
检查人员在以上两组证据的基础上整理制作的各类统计表及检查工作底稿,据以计算出你单位少计收入的金额及少缴的税款。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处50%的罚款计6769407.9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769407.9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