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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限售股减缴个税逾1个亿!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三公告〔2022〕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0 11:01 来源: 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蔡某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0号

联系电话:025 58592089

联系人:张荣根 周敏进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三处〔2022〕163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5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三处〔2022〕163号

蔡某:(纳税人识别号:210504********1327)

我局(所)于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10月8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持有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科金财,证券代码002657,2012年2月28日在中小板上市)限售股总数15316273股,并于2015年3月2日全部解禁。你于2016年1月至4月间6次减持限售股,减持总股数为12500000股,成交金额625250000元,证券公司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85127500元。你对上述减持限售股未进行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五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因你无法提供本次减持限售股的实际成本资料,对你上述减持“中科金财”限售股股票12500000股的行为,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应补征你“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21165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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