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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泰州某煤炭销售公司虚开发票逾28亿元后注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2-06-14 15:2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江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因《税务处理决定书》(泰税稽处〔2022〕37号)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员:王华、王祖辉

联系电话:18115281636、18115281697

联系地址:泰州市药城大道789号307室

***处理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泰税稽处〔2022〕37号

江苏***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X7WN785)

我局(所)于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5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泰州市***)2018年9月21日至2021年8月31日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9月~12月向大连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购进二甲苯等有机化学原料1399185501.30元(不含税),申报抵扣增值税223869680.21元,向北京博锐锋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购进煤炭2701014吨(上述煤炭均为北京市税务局代开发票),金额269515320.41元(不含税),平均单价99.78元/吨,向洪洞县龙泽选煤厂等单位销售煤炭2667279.43吨,金额1381097958元(不含税),平均单价517.79元/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853份,购进产品与实际销售产品名称不一致。

你单位2019年1月~7月向浙江舟山津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购进二甲苯等有机化学原料858418797.79元(不含税),申报抵扣增值税137347007.65元,向北京创志华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购进煤炭1962730吨(上述煤炭均为北京市税务局代开发票),金额222539611.55元(不含税),平均单价113.38元/吨,向邹平山蒙经贸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煤炭2291373.26吨,金额1033320799.68元(不含税),平均单价450.96元/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364份,购进产品与实际销售产品名称不一致。

检查人员去你单位注册地点浦田路1号803—040了解情况,招商单位江苏国瑞石化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已于2019年8月13日注销工商登记,法人代表的手机号显示为空号,财务负责人是招商单位江苏国瑞石化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只是帮助你单位进行了税务机关的实名认证,实际没有从事你单位的财务工作,现已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经营人员。

综上,你单位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你单位往下游开具的242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合计2414418758.12元,税额合计385753480.03元,价税合计2800172238.15元。

对上述定性虚开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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