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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税务局:你单位2018-2019年个人所得税申报异常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2〕0102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10 11:54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涟水县***医药咨询服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淮税一稽税通〔2022〕40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6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淮税一稽税通〔2022〕402号

涟水县***医药咨询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132***ED27):【注:经小编核实,此实体为一个2017年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涟水县***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4月25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你单位2018-2019年个人所得税申报异常

2022年1月20日检查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淮税一稽税通〔2022〕7号),要求你单位于2022年2月11日前报送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证明材料等涉税资料。你单位于2022年4月8日对未能及时提供账薄及涉税成本资料作说明如下:当时被告知是核定征收的,所以没有建账。因为当时条件所限以及后来疫情原因,无法获得成本票据。

综上所述,由于你单位没有建账,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且2020年该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已调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第四十八号)第二、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七、九条规定,2018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879052.95×10%=487905.29元,2019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309001.00×10%=430900.10元。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第四十八号)第三条规定,2018年应补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487905.29×35%-14750.00(速算扣除数)-1165.98(预缴数)=170766.85-14750.00-1165.98=154850.87元。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8第九号)第三条规定,2019年应补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430900.10×30%-40500(速算扣除数)=87770.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所追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2021年12月1日。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五十四条规定,对你(单位)的处理决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2年6月10日

税乎网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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