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2]133号
案件名称 江苏***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经检查,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200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违法事实二,未申报缴纳视同销售增值税,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2012年10月,你单位将购进货物无偿赠与他人,含税金额6415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视同销售增值税,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违法事实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2012年9月,你单位转让所持有的宜兴市特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2904000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期为2012年8月,未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违法事实四,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挂靠在你单位的吴志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9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18年11月、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62187.60元、65227.73元;发票金额388672.40元、422156.03元,分别于2018年11月、12月记入“原材料”科目,于2018年度结转营业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全额税前扣除。你单位已于2020年4月1日自行补缴增值税127415.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919.07元、教育费附加3822.46元、地方教育附加2548.31元,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纳税人名称 江苏***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52812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2812
法人证件号码 3****************2
法人姓名 张某某
处罚结果 对上述违法事实一,处罚款10000元;对上述违法事实二,对少缴的增值税处50%罚款,计10051.07元;对少缴的城建税处50%的罚款,计703.58元;对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计6415.00元;对上述违法事实三,处少缴印花税50%的罚款,计726元;对上述违法事实四,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计124269.8元。上述罚款合计152165.45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6-0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6-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