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2]138号
案件名称 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与将乐县积善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商务合同》、《环保设备采购补充协议》,合同项目总金额5485600.00元,销售设备金额占总金额85%,安装部分占总金额15%。合同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合同总额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4个月,自设备调试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将乐县积善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付款780840元,2017年6月30日付款1041120元,2017年9月29日付款1000000元。设备及安装工程于2017年11月6日验收合格。你单位销售并安装环保设备未确认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经查,2017年3月15日你单位与徐州迪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结算后总工程款为903958.00元。你单位于2017年3月15日向徐州迪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87356.00元,徐州迪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开具了对应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60133.33元,税额27222.67元,价税合计187356.00元。你单位与徐州迪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因你单位账户无法使用,你单位让无锡市道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部分款项给徐州迪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开具发票,你单位让徐州迪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道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徐州迪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道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徐州迪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无锡市道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45587.39元,税额71014.61元,价税合计716602.00元。你单位的行为属于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偷税。鉴于你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已预缴增值税743570.44元,主动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单位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纳税人名称 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282628369372J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82628369372J
法人证件号码 3****************X
法人姓名 蒋泉龙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743570.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049.93元60%罚款计477372.23元,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罚款600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6-0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6-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