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2]156号
案件名称 无锡市***机电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一)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至2019年期间,你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形式,取得马鞍山元丰金属有限公司虚开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186478.10元,税额合计340956.42元,价税合计2527434.52元。你单位将上述28份发票先后在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340956.42元;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结转营业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计2186478.10元。
(二)取得利息收入,不申报缴纳增值税。你单位在2016年向张某出借款项1500000元,合同约定年利率为2%,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息,贷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2016年12月31日)。你单位于2016年11月取得张某偿还的全部本金,于2017年1月现金收取利息15000元,账面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未申报增值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纳税人名称 无锡市***机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081T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95081T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张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385483.3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6-2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6-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