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罚[2022]29号
案件名称 启东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1.你单位在“管理费用-招待费”科目中,2018年8月列支夏令用品2550.00元、9月列支中秋海鲜礼品20800.00元,赠送给业务单位个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23350.00×20%=4670.00元,未代扣代缴。
2.你单位2019年9月在“管理费用-招待费”科目中列支招待费(弥猴桃)18500.00元,赠送给业务单位个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18500.00×20%=3700.00元,未代扣代缴。
3.你单位2020年11月在“管理费用-交际费”科目中列支香烟、购物卡3900.00元,赠送给业务单位个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3900.00×20%=780.00元,未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启东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3007M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3007M
法人证件号码 3****************5
法人姓名 沈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575.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6-2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6-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