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一罚[2022]55号
案件名称 徐州***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主要经营水晶剑南春42°白酒,2020年成为该品类白酒徐州地区经销商。你单位采购的白酒已全部取得上游四川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020年度采购水晶剑南春42°白酒7200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2249203.55元,税额292396.46元,价税合计2541600.01元,不含税平均单价312.39元/瓶;2021年度采购水晶剑南春42°白酒8746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2614831.84元,税额339928.15元,价税合计2954759.99元,不含税平均单价298.97元/瓶;2022年1-3月采购水晶剑南春42°白酒880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299823.01元,税额38976.99元,价税合计338800元,不含税平均单价385元/瓶。 你单位2020年开具剑南春白酒发票13份,金额82831.88元,税额10768.12元,价税合计93600元,销售白酒249瓶,不含税平均单价332.66元;2021年开具剑南春白酒发票91份,金额676049.63元,税额87886.37元,价税合计763936元,销售白酒2019瓶,不含税平均单价334.84元;2022年开具剑南春白酒发票23份,金额152957.99元,税额19884.51元,价税合计172842.50元,销售白酒539瓶,不含税平均单价283.78元。 根据省局统一部署,检查组对你单位仓库和门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盘点了库存。经盘点,你单位仓库库存剑南春42°白酒为4093瓶,其门店苏丰源烟酒店库存剑南春42°白酒为449瓶。 你单位2018年2月28成立,一直未建立会计账簿,2021年12月31日仅有几页凭证。检查人员在你单位仓库和门店分别发现了两本出入库登记簿和一张手写的近期临时登记出入库的酒箱纸板。根据出入库登记簿和纸板上的数据统计,你单位2020年1月10日-2022年3月28日共出库剑南春42°白酒12277瓶,其中,2020年度3749瓶,2021年度5446瓶,2022年1-3月3082瓶。 (一)增值税 1.2020年度: 按照你单位平均销售单价和出库登记簿统计的销售量,你单位2020年不含税销售额应为1247142.34元,当年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34212.40元,隐匿收入1112929.94元。 经计算,你单位2020全年增值税应申报收入1247142.34元,销项税额162127.50元,进项税额273160.97元,2020年12月期末留抵税额应调整为121670.95元。其中,2020年1月应申报销售收入81834.36元,销项税额10638.45元,进项税额0元,应补增值税10638.45元,其余月份均需调减留抵税额,不产生应补增值税税额。 2.2021年度: 按照你单位平均销售单价和出库登记簿统计的销售量,你单位2021年销售额应为1823538.64元,当年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726385.90元,隐匿收入1097152.74元。 经计算,你单位2021全年增值税应申报收入1823538.64元,销项税额237060.64元,进项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徐州***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X8HXQ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3***4X8HXQ
法人证件号码 3****************2
法人姓名 王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2020年1月增值税10638.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44.69元;2020年度印花税109.30元、企业所得税3394.78元;2021年度印花税8.30元、企业所得税2960.59元;2022年1-3月印花税16.30元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319.23元、372.35元、54.65元、1697.39元、4.15元、1480.30元、8.15元,合计8936.22元;对你单位多退的留抵退税款370556.6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计185278.33元;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改正,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7-2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7-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