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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税务局:苏州某食品公司销售“金沙回沙酒”,货物已发出,未按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一稽罚[2022]74号

案件名称 鹰潭***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骗税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销售“金沙回沙酒”,货物已发出,未按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造成少申报2021年增值税销售收入7822109.72元,多申报2022年增值税销售收入1252971.69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造成少缴2021年度增值税316864.59元,多退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增值税留抵退税537123.3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21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22180.5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鹰潭***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49K604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49K604

法人证件号码 3****************8

法人姓名 梁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税款537123.38元1倍罚款,计537123.38元;处少缴增值税税款316864.5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58432.30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22180.5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1090.2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7-2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7-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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