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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总分机构移送货物被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2]48号

案件名称 苏州***珠宝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针对你单位涉嫌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情况,我们对你单位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05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专项稽查。

 1、你单位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将应税货物移送深圳分公司用于销售,没有确认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在账面上直接冲减库存商品,冲减库存商品金额合计874115.06元,会计核算分录,借记其他应收款-深圳分公司、贷记库存商品。你单位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对增值税留抵退税情况进行自查后,2022年5月12日在缴回全部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同时对自查出的上述涉税问题进行了增值税更正申报,以移送货物的库存商品成本金额确认为当期的视同销售应税收入调整了相应的增值税收入、调减期末留抵税金138394.22元,更正申报调整后你单位2021年12月期末留抵税金余额为100271.33元。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5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在货物移送的当天,以组成计税价格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应调增增值税销项税金13838.46元,计算结果如下:(小编略)

 2、你单位2019年6月通过深圳分公司时任负责人陈某向“深圳市***珠宝有限公司”拆货销售滞销库存商品一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50号)第十六条之规定,以组成计税价格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该笔销售业务的销售成本是1770878.47元(=2019年减少库存商品金额1729831.70+2(注:官方信息显示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以上第1、2、3项行为属于通过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违规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

纳税人名称 苏州***珠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Q5C010L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Q5C010L

法人证件号码 4****************3

法人姓名 胡某

处罚结果 处50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以上第4项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增值税60405.2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28.37元,合计追缴税款64633.64元,处所偷税款1倍罚款计64633.64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7-2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7-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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