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三罚[2022]87号
案件名称 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2020年你单位接受盐城市***建筑劳务服务中心、盐城市***建材销售中心、射阳县***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中心、射阳县***建材销售中心、盐城市***建筑劳务服务中心等5家单位【经税乎网www.taxhu.com小编查询为个人独资企业】于2020年10月向你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发票金额7506573.89元、税额225197.17元、价税合计金额7731771.06元。你单位于2020年10-12月以银行转账方式分20笔向上述5家开票单位支付资金,部分资金回流至你单位银行账户1900000元和赵某某个人银行账户351956元,你单位对该笔回流资金业务的真实性包括具体经办人、货款支付、资金转回等情况均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少缴企业所得税539835.35元; 以支付股东芦某某工资、薪金形式回流呙某某个人农业银行账户1911957.8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86578.71元。 以上事实由你单位提供的账册、凭证、合同、纳税申报表、相关银行流水记录以及你单位提供的书面陈述材料作为证据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纳税人名称 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7483Q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1***87483Q
法人证件号码 4****************5
法人姓名 朱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20年度回流银行账户1900000元和赵某某个人银行账户35195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额539835.34元,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323901.20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686578.71元的行为,处应收少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43289.3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1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