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一公告〔2022〕38号
发布时间:2022-08-16 09:22 来源: 第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江苏***轮毂制造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予以告知。因相关《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2号
联系电话:025-87730072
联系人:王一晨、林勇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2〕108号)-江苏三和轮毂制造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一罚告〔2022〕108号
江苏***轮毂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362488K):
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8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江苏***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给杨*霞借款利息,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上违法事实有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复印件等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等规定,拟对你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但已经追扣补缴的行为,处以罚款40416.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