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税稽罚[2022]20号
案件名称 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公司2017年-2019年向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资料显示,2017年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金额是406000.00元,2018年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28份,价税合计金额是2204000.00元,2019年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价税合计金额是725000.00元。 具体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为了能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找到自己的朋友卞某某来开票,并转账支付票面的3.8%作为开票费用给卞某某。卞某某开票的时候会在销售方的位置用白纸垫一下,开出来的票销售方一栏就是空白的,朱某某拿到发票后,在电脑上排版好,将销售方一栏打印成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然后盖上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公章。因此从江都公安机关传递来的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2017年-2019年向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开具的”共计4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上并没有在你公司账目上记载,没有记入成本费用,也无法换开到发票。 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款461459.8元,城建32302.19元,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4764.67元,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6310.44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江都公安机关传递来的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7年-2019年向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资料。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名称 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1***301136N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0***301136N
法人证件号码 3****************9
法人姓名 朱某某
处罚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现对你公司所偷税款处以50%的罚款,即罚款257418.57元【(461459.8+32302.19+14764.67+6310.44)*50%】。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1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