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靖江市***运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8-23 09:01 来源: 泰州市税务局
靖江市***运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Q0D)
因《税务处理决定书》(泰税一稽处〔2022〕148号)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员:王琨、周昊
联系电话:0523-80198828
联系地址:泰州市高新区药城大道789号
附件:泰税一稽处〔2022〕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泰税一稽处〔2022〕148号
靖江市***运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1P73XQ0D)
我局于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7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2017年6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多次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顾银*,其表示在四川等地无法回泰接受调查也无法签收《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按规定公告送达,并通过数据情报平台、银行流水及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纪检组提供的上下游发票数据核实你单位上下游发票接受和开具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及资金周转情况。
1.上游发票异常
你单位从上游单位取得952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货物品名为原料油,而你单位实际购进的货物应为柴油,属于实际购进货物(柴油)与取得发票品名(原料油)不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你单位2017年从东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品名为原料油的货物,金额16536129.72元,金额占比26.7%,税额2811142.08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2017年度异常凭证税额占比30.12%。
2018年从山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品名为原料油的货物,金额83786200.15元.金额占比56.89%,税额13405792.05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2份;从东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品名为原料油的货物,金额32638344.8元,金额占比22.16%,税额5427199.9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从东营*****工厂有限公司购买品名为原料油的货物,金额26418288.42元,金额占比17.94%,税额4491108.98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2018年度异常凭证税额占比98.74%。
2019年从山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品名为原料油的货物,金额114247717.69元,金额占比98.95%,税额15602404.31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39份。2019年度异常凭证税额占比99.47%。
2020年从山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品名为原料油的货物,金额21771061.9元.金额占比26.78%,税额2830238.1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从山东****有限公司购买品名为原料油的货物,金额59091440.82元.金额占比72.69%,税额7681887.18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01份。2020年度异常凭证税额占比99.61%。
2.支付上游货物银行流水
未发现你单位2017年支付记录。2018年通过农行账户分别向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293438.6元,向东营*****工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905310元,向东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8051320元。2019年通过农行账户向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7748675.6元。2020年通过农行账户分别向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601300元,向山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773328元。
3.开具下游发票情况
你单位2017年向下游开具运输专票金额90260133.94元,税额9928614.44元,价税合计100188748.38元;2018年向下游开具运输专票金额158911450.65元,税额16494691.21元,价税合计175406141.86元;2019年向下游开具运输专票金额148225495.14元,税额13695190.48元,价税合计161920684.62元;2020年向下游开具运输专票金额133443544.71元,税额12009918.91元,价税合计145453463.62元。
4.下游资金异常
你单位下游企业先后将运输款合计370832986.87元汇入其长江银行对公账户,你单位便转至法定代表人顾银*长江银行个人账户、顾玉*长江银行个人账户,顾玉*为靖江市驰风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驰风运业为润源运业的“孪生”运输企业,驰风运业已于2020.10.20注销,共计转入356868910.49元,此后顾银*、顾玉*再将运输款转至个人,闪进闪出,资金异常。另据统计润源运业、驰风运业及靖江市**运业有限公司2017年9月至2021年6月间合计向上述顾银*个人账户汇入资金99580350.16元,向顾玉*个人账户共计汇入资金789842765.5元。
5.原料油占应税销售额比例异常
2017年购入原料油总金额为16536129.72元,应税销售额为90260133.94元,占比18.32%;2018年购入原料油总金额为142842833.4元,应税销售额为283353632.4元,占比50.41%;2019年购入原料油总金额为114247717.7元,应税销售额为224320063元,占比50.93%;2020年购入原料油总金额为80862502.72元,应税销售额为157586590.7元,占比51.31%。2018年至2020年原料油占应税销售额比例均达到50%以上,比例偏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从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内调取的企业登记、发票领购、上下游交易和申报征收等涉税信息;
2.你单位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
3.靖江市润源运业有限公司2021年度风险识别报告。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开具的560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价税合计349336745.39元。
(二)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上述定性虚开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