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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苏州某公司利用法定代表人控制的个体户在低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内开票避税被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三稽罚[2022]59号

案件名称 苏州***高级座椅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

 1.2015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你单位通过法定代表人谢某英所控制的太仓市***船用配件厂、太仓市***船用配件厂、太仓市***船用配件服务部三家个体工商户,在低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内开票销售苏州***高级座椅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货物,隐匿销售收入不含税金额合计6354081.42元(其中2015年607119.66元、2016年553327.33元、2017年737652.99元、2018年740061.8元、2019年778984.24元、2020年1226922.12元、2021年1710013.28元)。 

2.你单位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隐瞒房产租赁收入价税合计1100000元,不含税金额1009174.31元(其中2020年321100.92元、2021年688073.39元)。

 你单位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5年1月至2021年12月增值税合计1019264.23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你单位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及《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2〕6号)之规定,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0458.71元(其中2015年880.88元、2016年8221.98元、2017年7030.98元、2018年5981.91元、2019年1426.71元、2020年13209.32元、2021年13202.42元、2022年1至3月504.51元)。

你单位以上事实,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及《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2〕6号)之规定,造成少缴教育费附加30216.17元(其中2015年528.53元、2016年4933.20元、2017年4218.60元、2018年3530.07元、2019年856.03元、2020年7925.59元、2021年7921.44元、2022年1至【注:官方信息显示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苏州***高级座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2901K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72901K

法人证件号码 3****************8

法人姓名 谢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09632.22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54377.41 元;处少缴城市建设维护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5229.43元;处少缴房产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9357.81元; 处少缴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06.4 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2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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