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一罚[2022]40号
案件名称 南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检查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济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济税稽协【2021】2号)要求,对你单位接收河南语诺丰建材有限公司(税务识别号91419001MA44UGN951)2018年2月虚开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100173320,发票号码19600199-19600206,发票金额776699.32,税款23300.98元)涉税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一)涉案发票入账及成本结转情况 经对你单位账面记载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2018年2月28日0001号会计凭证将涉案发票8份涉及金额800000元计入工程施工,挂范国新的其他应收款,其中:品名为木工板的发票2份,价税合计200000元,品名为钢材的发票6份,价税合计600000元。已在当月结转成本。
(二)取得发票的过程 对你单位业务经办人范国新进行询问,范国新陈述,上述发票载明的钢材和木工板是你单位在郑州楷林商务中心北区项目建空中花园所用到的,是采买员范峰在项目所在的南三环的建材店采购的,是陈姓老板接待的,每次采购3-10万元的钢材,货款是通过现金交易的(是由你单位合伙人商慧敏银行卡取现支付的),发票是所有材料送完付款后取得的。
根据目前取证情况,你单位取得河南语诺丰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善意取得。
检查期间,发现你单位财务处理不完善、不规范,本案所涉发票工程费用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并未取得正规发票,也无法取得换开发票。
账务处理上也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成本,以“见票入账”方式进行相关成本费用的结算,导致部分成本、费用数额没有在所属期间内合理结转、扣除,与实际成本、费用数额存在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参照应税所得率8%核定应纳税额。你单位2018年度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85932.11元(6074151.35*8%),不符合2018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认定标准,你单位应纳企业所得税121483.03元,已纳所得税额49367.00元,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为72116.0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686018XJ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6018XJ
法人证件号码 3****************3
法人姓名 李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核算不规范的情形处以2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2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