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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税务局:江苏某电气设备公司因与客户存在民事纠纷,私自作废发票被税务稽查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二罚[2022]23号

案件名称 江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1、2019年1月55号凭证显示,你单位购买酒水抵扣进项税额468.97元,2019年4月18号凭证显示,你单位购买酒水抵扣进项税额1066.69元,根据规定,上述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应作进项税金转出。

2、2019年12月,你单位与江苏卓远半导体有限公司签订《低压出线施工工程合同》,总价65万元,由于双方存在民事纠纷,你单位私自作废发票。该笔业务主体工程在2020年施工并于同年3月竣工交付,少申报2020年3月增值税74778.76元。 合计应补增值税76314.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42.01元。 

(二)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存在工程施工收入未入账,同时其多项成本未有发票,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采用核定征收办法。 你单位2019年应税收入1825932.45元,核定应纳企业所得税7303.72元,未缴应补缴7303.72元。你单位2020年应税收入806383.71元,核定应纳企业所得税3225.53元,已申报缴纳904.77元,少申报缴纳2320.7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采取工程施工收入未入账、酒水进项税抵扣,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偷税

纳税人名称 江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6***4LC166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Q4LC166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鞠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19-2020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76314.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42.01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2320.76元处0.5的倍罚款计41988.5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2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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