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税务局:我市5月1日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发布日期:2019-05-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日前,经宁波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包括:
1.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2.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长到2020年4月30日。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
3.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自2019年5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宁波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