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2-01-04 10:07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源华隆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67378681970):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二稽处〔2021〕981号)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21,883,552.9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31,848.70元、教育费附加656,506.6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437,671.07元及相应滞纳金。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规定进行相应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上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竹坑路8-5号2楼)领取本决定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2-01-04 10:05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源华隆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67378681970):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厦税二稽罚〔2021〕868号)你公司应缴罚款23,415,401.67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且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竹坑路8-5号2楼)领取本决定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