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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发[2004]91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取消地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09-29 厦地税发[2004]9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2011年8月31日发布;2011年8月31日实施)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取消地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4]91号

失效

2004.07.07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及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厦府[2004]123号)要求,我局对涉及地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现将取消的29项地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给予公布,请遵照执行,并在各办税服务场所张贴宣传、登录我局对外网站。各基层局从发文即日起,一律不得再受理已取消的地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有关已取消的地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可继续进行审批,但要抓紧完成。

各基层局要认真做好有关地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落实工作,做好后续监督和管理。市局将把已取消的地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列入今后执法责任制检查的重点,必要时将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附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地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及厦门市政府关于废止有关地方政府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要求,现将我局决定取消的29项地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布如下,对这次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政策的法定条 件,由纳税人自主适用、自行申报,并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证明;

二是强化税收日常管理。税务机关将采用事后备案、典型调查等多种形式,做好对纳税资料的统计分析和评估;

三是加强事后监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采用书面评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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