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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关于进一步明确千岛湖镇城区个人出租房屋最低计税租金标准的通知

2009年10月23日

淳地税征[2009]30号

一、房屋出租的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出租人或承租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做到据实申报的,地税机关审核后按申报的租金收入征收有关税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最低计税租金为计税营业额,实行核定征收。

1、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房屋出租人(或承租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申报的;

3、房屋所有权人将自有房屋以无偿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个人或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实际收取租金或实物等其他经济利益的;

4、未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的;

5、视同房屋出租的。

一、房屋出租的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出租人或承租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做到据实申报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申报的租金收入征收有关税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最低计税租金为计税营业额,实行核定征收。

1、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房屋出租人(或承租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申报的;

3、房屋所有权人将自有房屋以无偿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个人或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实际收取租金或实物等其他经济利益的;

4、未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的;

5、视同房屋出租的。

2

关于调整千岛湖镇城区个人出租房屋最低计税租金标准的公告

2010年11月18日

淳地税公告[2010]4号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针对《关于进一步明确千岛湖镇城区个人出租房屋最低计税租金标准的通知》(淳地税征〔2009〕30号)有关最低计税租金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淳安县税务局针对《关于进一步明确千岛湖镇城区个人出租房屋最低计税租金标准的通知》(淳地税征〔2009〕30号)有关最低计税租金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3

关于《淳安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2年8月28日

淳地税公告〔2012〕1号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计税价格结论或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淳安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纳税人若对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仍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淳安县人民政府或者淳安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计税价格结论或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并下达《淳安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淳安县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淳安县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纳税人若对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仍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淳安县人民政府或者淳安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

关于发布《淳安县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3年12月19日

淳地税公告〔2013〕4号

第六条 纳税人应在首次发生应税行为或领取《房屋租赁备案证》后3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契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淳安县个人房屋出租情况登记表》(附件一),办理个人出租房屋税源登记。

对个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提供房屋购销合同。

房屋转租的还应提供租入房屋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取得的发票。

第七条 纳税人应向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并缴纳相关税费。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十条 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采用按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对出租人或承租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并做到据实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据实按租金收入征收相关税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一)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将自有房屋以无偿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个人或单位用于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实际收取租金或实物等其他经济利益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的;

(五)视同房屋出租的。

第十一条 对个人出租房屋核定征收的具体标准,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房屋租赁市场交易情况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或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应于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一次性申报缴纳。

第十四条 出租房屋发生停租、改变出租面积、变更承租人姓名或投递地址等情况的,纳税人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纳税人因解除合同提前结束租赁关系、实际租赁期限不足一个纳税期等原因导致多缴税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主管地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及时予以退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淳安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纳税人应在首次发生应税行为或领取《房屋租赁备案证》后3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契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淳安县个人房屋出租情况登记表》(附件一),办理个人出租房屋税源登记。

对个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提供房屋购销合同。

房屋转租的还应提供租入房屋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取得的发票。

第七条纳税人应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并缴纳相关税费。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十条 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采用按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对出租人或承租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并做到据实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实按租金收入征收相关税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一)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将自有房屋以无偿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个人或单位用于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实际收取租金或实物等其他经济利益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的;

(五)视同房屋出租的。

第十一条 对个人出租房屋核定征收的具体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房屋租赁市场交易情况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或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应于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一次性申报缴纳。

第十四条 出租房屋发生停租、改变出租面积、变更承租人姓名或投递地址等情况的,纳税人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纳税人因解除合同提前结束租赁关系、实际租赁期限不足一个纳税期等原因导致多缴税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及时予以退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淳安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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