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内容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0.30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部分内容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部分内容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部分内容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废止的条款 |
1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 |
公告2018年第1号 |
1.正文“四、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承继原温州市洞头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税稽查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温州市洞头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温州市洞头区霞晖大道220号,邮政编码:325700。” 2、正文“五、自2018年7月20日起,原温州市洞头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温州市洞头地方税务局大门税务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温州市洞头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温州市洞头地方税务局大门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