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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4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关于调整门征开票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2008年8月5日

嵊地税政〔2008〕60号


1. 行业(娱乐业)门征开票所得税征收率3.5%;

2. 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在开具门征发票时除按上述标准征收所得税后,另按工程价款的4‰征收个人所得税;

3. 二、申请开具门征发票且所得税由地税征管的单位和个人,按申请开具发票。

1. 行业(娱乐业)门征开票所得税征收率2.5%;

2. 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在开具门征发票时除按上述标准征收所得税后,另按工程价款的5‰征收个人所得税;

3. 二、申请开具门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申请开具发票。

2

关于调整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经营户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2011年9月22日

嵊地税政〔2011〕65号

1. 对月定额低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标准的个体经营户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 对月定额低于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的个体经营户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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