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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版)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版)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7.5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将第五条中的“7个工作日”修改为“10个工作日”;《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将文件中机构名称进行了修改,重新公布如下:

为加强市区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征管漏洞,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决定自2011年6月27日起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2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价格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买卖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报送《争议处理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争议处理申请表》的当日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的,应当于受理当日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达相关部门,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下达《争议处理决定书》;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根据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认证结果,确定计税价格;

(二)指定具有公信力及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考评估结果,确定计税价格;

(三)从相关部门获取能够证明房产交易真实情况的证据,确定计税价格。

第七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够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必须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应当及时检查房产评税系统中该区域房屋基准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基准价格。

第九条 纳税人发现争议处理部门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现象,或是对价格作出明显不合理调整却又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金华市区房屋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

联系电话

房屋坐落

房屋面积

           ㎡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发票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金额

              元

最低计税价格金额

           元

申请      争议      处置      理由

附列

资料

清单

1

2

3

4

5

声明:本人已阅知并同意接受纳税争议处理相关政策条款,对上述提供的申请争议处理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纳税人买方(签名):               纳税人卖方(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审核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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