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义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义县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7.20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武义县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武义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武义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武义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需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武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砂石资源税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 | 2016第1号 | 2016/7/26 | 二第三段:采用爆破方式的采石场,其资源税征收管理按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相关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 二第三段:采用爆破方式的采石场,其资源税征收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相关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
三.砂石资源税纳税人应按月自行计算申报缴纳资源税,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详见附件)。 | 三.砂石资源税纳税人应按月自行计算申报缴纳资源税,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详见附件)。 | ||||
2 | 关于明确武义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武地税政[2016]22号 | 2016/8/25 | 县地方税务局各科室、分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各相关科室: | 县税务局各科室、分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各相关科室: |
二、县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应在收到上级部门 (临时占用应税土地的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农转用”批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开具《耕地占用税联系单》(附件一),纳税人在收到《耕地占用税联系单》之日起30日内到县地方税务局(县行政服务中心财税窗口)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县国土资源局各相关科室、所凭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完税(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 二、县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应在收到上级部门 (临时占用应税土地的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农转用”批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开具《耕地占用税联系单》(附件一),纳税人在收到《耕地占用税联系单》之日起30日内到县税务局(县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县国土资源局各相关科室、所凭县税务局开具的完税(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 ||||
三第二段:县国土资源局应在当年7月10前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向县地方税务局、县财政局传递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农用地转用信息表》。 | 三第二段:县国土资源局应在当年7月10前和次年的1月11日前向县税务局、县财政局传递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农用地转用信息表》。 | ||||
四、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 | 四、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 | ||||
五、县国土资源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应加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结合实际,分别编制登记《耕地占用税信息管理台账》。每年4月底前由县地税局组织三方对账,比对上年度耕地占用税申报征收信息。 | 五、县国土资源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应加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结合实际,分别编制登记《耕地占用税信息管理台账》。每年5月底前由县税务局组织三方对账,比对上年度耕地占用税申报征收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