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普陀区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分局(所)征管范围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普陀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3.26
为落实转变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普陀区税务局从2020年4月1日对部分分局(所)征管业务进行调整。按普税发〔2020〕3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管调整事项
(一)第二税务所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来建筑项目、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年实际缴纳税款(税收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二)东港税务分局负责全区除水产加工业、海运业外的一般纳税人。
(三)沈家门税务所负责全区水产加工业、海运业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一般纳税人)、个人出租房、无扣缴义务人的自然人(不包括企业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保两费的缴费人。
(四)以上征管范围的调整不涉及六横管委会辖区。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次征管范围调整涉及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由税务机关统一调整,无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
(二)征管范围调整后,纳税人涉税业务由调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管辖。
(三)纳税人可通过征纳沟通平台、办税大厅了解相关调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