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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缙云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缙云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缙云县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7.20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缙云县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缙云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缙云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缙云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缙云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缙云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用砂石料资源税征收标准的公告

2014925

缙云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

一、建筑施工企业为建筑用砂、建筑用石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以每万元工程造价换算含砂石料数量,核定征收资源税,具体核定方式为:(1)每万元工程造价含砂石料10吨;(2)应缴资源税税额:工程造价×10/万元×3元。应缴资源税在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二、委托经批准从事炸药销售配送服务的单位(个人)代为征收建筑用石资源税,具体征收方式为:(1)核定每公斤炸药开采建筑用石1吨;(2)应征资源税额:炸药数量(公斤)×1吨×3元。

三、本公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缙云县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缙地税征[2007]2号),《缙云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用石资源税征管办法的通知》(缙地税征[2006]2号),《缙云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缙地税征[2009]9号)同时废止。

一、建筑施工企业为建筑用砂、建筑用石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以每万元工程造价换算含砂石料数量,核定征收资源税,具体核定方式为:(1)每万元工程造价含砂石料6立方米;(2)应缴资源税税额:工程造价×6立方米/万元×5元。应扣缴资源税在缴纳建筑业增值税时一并缴纳。

二、本公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缙云县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缙地税征[2007]2号),《缙云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用石资源税征管办法的通知》(缙地税征[2006]2号),《缙云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缙地税征[2009]9号)同时废止。

2

缙云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6612

缙云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开发保障性住房外,根据项目预售或实际销售均价、单位楼面地价和房地产四项开发成本分类分档确定不低于2%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应清算未清算的和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开发保障性住房外,根据项目预售或实际销售均价、单位楼面地价和房地产四项开发成本分类分档确定不低于2%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应清算未清算的和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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