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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税发〔2018〕67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09-30 浙税发〔2018〕67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税发〔2018〕67号

全文有效

2018年

其中有规定:“小微企业园建成运营3年内,按第一档享受分类分档城镇土地使用税(100%减免)优惠政策,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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