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口径的通知
浙地税税三便函〔2016〕41号
全文有效
2016.8.2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近接部分市县局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享受优惠主体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行司,现统一如下:
一、按照财税【2016】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消费税纳税人等。
二、对于按次纳税的缴纳义务人,其销售额应按月或季累加计算,累加期限由缴纳义务人自行选择,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三、财税【2016】12号文件所述销售额是指缴纳义务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的合计金额。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三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费局
2016年 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