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浙江  >  浙税办函〔2022〕17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税办函〔2022〕17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09-30 浙税办函〔2022〕17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税办函〔2022〕17号

全文有效

2022.7.18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要求,经审核我省2022年度共有126家税务师事务所符合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的资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各单位要加强监管,指导名单内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税务师行业执业规范及执业指引的要求,出具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报告,并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进行业务信息备案。

附件:浙江省2022年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资质税务师事务所名单.xls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8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