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大连天澜湖陵园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29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辽0213行审88号
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管委会1509室。
法定代表人:孙军,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宪祥,系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大连天澜湖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古城乙区50-3-1-3。
法定代表人:姜忠君
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6年7月25日以被申请人在大连市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二十里村占地建设停车场项目,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作出大国土资监(保)罚字[2016]第040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限期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595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二十里堡街道二十里村民委员会;2、限期十五日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881平方米园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园地3881平方米、居民点207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59570元。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在进行催告后,现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缴纳罚款59570元及加处罚款59570元,并提交了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监(保)罚字[2016]第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被申请人大连天澜湖陵园有限公司缴纳罚款59570元一项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据大国土资监(保)罚字[2016]第040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申请人大连天澜湖陵园有限公司缴纳加处罚款59570元一项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阎善雱
审 判 员 史振红
人民陪审员 丛中笑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