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与王正奕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4-28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辽0213行审75号
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大连保税区管委会1509室。
法定代表人:孙军,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宪祥,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王正奕,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王正奕作出的大国土资监(保)罚字[2017]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项与依据大国土资监(保)罚字[2017]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的加处罚款项。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监(保)罚字[2017]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被申请人王正奕缴纳罚款12170元一项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据大国土资监(保)罚字[2017]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申请人王正奕缴纳加处罚款12170元一项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阎善雱
审 判 员 史振红
人民陪审员 刘 娜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