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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2236号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理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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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理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29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执2236号

申请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邹爱华,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卓,男,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系大连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韩萍,女,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系大连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金顶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霞,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此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晓红

执行员  谭秀峰

执行员  汪德怀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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