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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行审64号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大连龙翔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大连龙翔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2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辽0213行审64号

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

法定代表人:孙军,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宪祥,系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保税大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大连龙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永祥。

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5年4月22日以被申请人在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三台子村占地建设水泥硬覆盖场地,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作出大国土资监(保)罚字(2015)第025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3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耕地243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合计48700元。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拆除义务。申请人在进行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在非法占用的243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提交了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监(保)罚字(2015)第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准予强制执行,由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在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后30日内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军

审 判 员  张 旗

代理审判员  刘晓琳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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