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4-27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13执151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邹爱华,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霞,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证券和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孙宝泉
执行员 汪德怀
执行员 那 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