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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执773号广西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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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3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602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住所地钦州市北部湾大道53号。

法定代表人郑卫红。

被执行人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新城富康市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轩同。

广西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与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7)桂0602行审4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沙××路旁江××小区××#楼××层的房屋,但该房屋的手续尚未齐全,不符合拍卖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条件成就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译超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黄元艺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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