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江州区国家税务局、崇左市永凯左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1402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崇左市江州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崇左市友谊大道中段东侧204号。
负责人:韦敏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东清,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巫祖荣,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崇左市永凯左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左江农场(永凯糖纸集团内)第27栋。纳税人识别代码:451400310165863。
法定代表人:赖可宾,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崇左市江州区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崇左市永凯左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崇左市江州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1402行政1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8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崇左市永凯左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崇左市江州区国家税务局缴纳罚款10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1402执5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付敏
审判员 杜志华
审判员 黄新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莫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