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中能贸易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2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桂0802行初49-2号
原告贵港市中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荷城路1108号。
法定代表人钟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旭日,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鹏程,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西山镇县。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东森巷49号。
法定代表人林育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辉,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科科长,住贵港市。
委托代理人何伟华,广西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130号。
法定代表人赖增煜,局长。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汤志水,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向哲,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港市中能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及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受理后,根据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裁定中止诉讼。2018年8月29日,原告以更好地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主动缴纳了罚款,自愿接受处罚,并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港市中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贵港市中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森荣
审 判 员 吴倩婷
人民陪审员 陈喜志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许敏
书记员黄彬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