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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钦桂0702执3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与广西五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与广西五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1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钦桂0702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郑卫红,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广西五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因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桂地税钦稽罚(2015)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3月22日,以(2016)桂070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广西五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广西五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钦州分行账号为61×××33的存款人民币551651.05元扣划回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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