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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威振物流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港区瑞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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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威振物流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港区瑞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22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702财保14号

申请人:广西北部湾威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北部湾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符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港区瑞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长谊大夏

法定代表人:陈敬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广西北部湾威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港区瑞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堆放于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钦州港煤炭码头xxxx-xxx号堆位的煤炭5000吨予以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广西北部湾威振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北部湾威振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港区瑞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堆放于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钦州港煤炭码头xxxx-xxx号堆位的煤炭5000吨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准买卖、赠与、抵押、提取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北部湾威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梁 东

审判员 陈建华

审判员 蓝万理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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