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马伟、申能成、桂林市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3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桂0305行初65号
起诉人:申马伟,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起诉人:申能成,男,195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2019年6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申马伟、申能成的起诉状。二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到桂林市侦查支队,调取5份约500万元假制票据缴款书和完税凭证,开好委托书到桂林市正诚鉴定所鉴定真伪缴入国库;2.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2017年11月29日广西公安厅信访专用章第3条,应按法定程序向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不予受理。2018年10月份将5份约500万元的假制票据提交国家税务局一直没有回音和结果,为桂林市安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原六建一工区等五家公司,开绿灯,黑后台的保护伞发生纠纷,将桂林市国税局的厕所砸烂,定为寻衅滋事案,根据2019年七星区政府4月28日信访专用章,请你们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综上所述5份约500万元假制票据只要到桂林市侦查支队核实,五分钟就可以破案,如有一分钱入库,起诉人负全部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要求法院到桂林市××支队调取票据缴款书及完税凭证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同时,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无利害关系,起诉人并非本案适格原告;被起诉人桂林市税务局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无利害关系,故桂林市税务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经释明,起诉人不同意变更被起诉人及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马伟、申能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