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税务局、李华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924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县税务局,地址兴业县。
法定代表人:周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景欢,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系兴业县税务局办公室主任,住兴业县。
被执行人:李华,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县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李华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不依约履行和解协议的,可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9民终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永莉
审 判 员 陈永慈
人民陪审员 梁倍翡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符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