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海南  >  (2016)琼0106执4178号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与被执行人海口市海台金华学校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琼0106执4178号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与被执行人海口市海台金华学校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与被执行人海口市海台金华学校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15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106执417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住所地海口市泰华路。

法定代表人:文茂瑞,局长。

被执行人:海口市海台金华学校,住所地海口市金盘开发区金华路。

法定代表人:伍绍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与被执行人海口市海台金华学校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琼0106行审8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笔录,同意由被执行人与原单位的12位劳动者进行协商,确定履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4】0116号《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义务的具体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琼0106执417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运坤

审判员  林梅意

审判员  邢益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淑娟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