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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2491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李祉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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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李祉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05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271执2491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忠,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玲,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祉明,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址江苏省淋阳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李祉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琼0271行审9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琼地税二稽处[2016]1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李祉明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2252000元),准予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祉明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大宝

审判员黄立平

审判员王传喜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谭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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