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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3335号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与海南金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决定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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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与海南金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决定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11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6执3335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泰华路。

法定代表人:温少梅,局长。

被执行人:海南金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

法定代表人:符芳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与被执行人海南金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明雅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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